赵XX等人诉XX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纠纷案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马军律师、张静律师承办
一、【案情简介】
原告赵XX和李XX是夫妻关系,与赵XX是父子关系,与钟XX是母子关系。2007年1月8日,澄江县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记载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告赵XX,土地坐落为XX花园,土地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0.43平方米。2007年5月10日,澄江县建设局向原告赵XX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原告在澄江县XX花园建盖4层住宅,该许可证同时注明系补办,并附加了XX居住区住宅楼施工图和竖向设计蓝图。2007年6月19日,澄江县人民政府向四位原告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及澄江县房屋所有权审批登记表上均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四原告,房屋坐落为XX花园,设计用途为住宅,房屋机构为钢混,总层数为5层,1-2层建筑面积为210.75平方米,3-5层建筑面积为281.68平方米。但该房屋总层数实际为7层。
被告县城管系经批准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县城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11个方面的348项行政处罚权。2013年9月8日,被告以四原告建盖的房屋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城乡规划法》第32条、第43条和《玉溪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对该房屋的3.5-7层强行拆除,后该房屋未被拆除的1-3.5层墙体发生开裂。经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房屋被拆除的3.5-5层面积为82.58平方米,价值评估为344400元人民币。经XX鉴定中心鉴定,该房屋未被拆除的1-3.5层墙体开裂与被告的拆除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1-3.5层房屋墙体开裂损失评估为81267.20元人民币
四原告因不服XX县城管的行政强制行为,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确认XX县城管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2、由XX县城管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川县人民法院管辖该案。
2014年9月3日,江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四原告的诉请,双方均未上诉。
二、【本案焦点】
(一)、被告XX县城管行政强拆行为是否违法?
(二)、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赔偿因强拆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判决结果和理由】
(一)判决结果
1、确认被告XX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拆除原告XX四人所有的房屋3.5-7层的行为违法。
2、被告XX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四人因违法拆除给其四人造成的1-3.5层房屋墙体开裂损失人民币81267.20元、3.5-5层房屋损失人民币3444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判决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被告XX县城管作为负责澄江县县城规划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有权对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形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设物和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被告XX县城管既然认为四原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将规划许可为3.5层的房屋建盖为7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所建盖的3.5-7层房屋为违法建筑,欲给予行政处罚,则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四原告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四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然后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四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告在未依法对四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未依法责令四原告限期拆除和对强制拆除进行公告的情况下,及对四原告的房屋予以拆除,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违法拆除原告的房屋,致使四原告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四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经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四原告的房屋1-3.5层墙体开裂与被告的拆除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损失的评估值为81267.20元人民币;被拆除的3.5-5层的价值经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为344400元人民币;被告拆除6-7层房屋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四原告未能证明其依法对6-7层享有权益,故法院不予支持;
四、【办案体会】
本案发生的背景是玉溪市为维护澄江自然环境,改善旅游城市形象,整顿、治理澄江沿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涉及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对相关单位、人员都下达了工作任务,工作不力不达标即追责。本案的判决首先给了当地政府很好的警示作用: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执法,尤其注意程序合法,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在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运行;其次,原被告双方都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纠纷,未让事态进一步恶化,给XX花园其余面临同样情况的百姓提供了一条解决矛盾的路径,防止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果,真正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最后,本案审理结束后,本案代理律师仍持续关注XX县城管的执法情况,发现本案判决生效后,XX县城管在后续的执法活动中做得非常好,严格依法执法、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代理律师希望要多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机关与百姓之间的冲突、矛盾,只有司法审判渠道通畅,才能真正彰显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化解因行政具体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