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追加被告是否会被支持

2022-03-14 15:23

司法实践中,被告为减轻自己的责任以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形屡见不鲜。由于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追加被告的审查、期限等有关规定尚不完善,在原告没有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可以申请追加被告的问题有着一定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认为被告追加被告违反了原告的处分权,但是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仍有例外的情形。那么被告追加被告在何种情形下,有可能被法院支持呢?


笔者对通过审判案例的分析,发现被告追加被告的情形主要发生在侵权责任纠纷与合同纠纷两种法律纠纷中。而法官同意被告追加被告主要存在于侵权责任纠纷中。究其原因是因为侵权责任纠纷中,有许多案件都是必要共同诉讼,即使原告放弃了对部分共同侵权责任人追究责任,仅仅起诉其他的共同侵权人,但是如果不追加原告已放弃追究责任的那部分侵权人参与到诉讼中,一方面导致无法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判断原告要求赔偿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而合同纠纷因为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各个法律关系往往不能合并处理,所以被告追加被告的可行性也较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也可以看出在共同侵权责任纠纷中即使原告不追加共同侵权人,法院也会主动追加,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被告提出了追加被告的请求,人民法院将会支持该请求。下面笔者通过一实际案例来说明。

       刁某和金某系某公司的员工,2019年7月刁某乘坐金某的摩托外出进行工作,二人完成工作返回公司途中与一辆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金某重伤不治身亡,而刁某则受伤严重。经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客车司机和保险公司仅对金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但金某的家属并未将赔偿金额的一部分给刁某,于是刁某便将金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金某家属提出刁某为工伤,其赔付的主体应该为某公司,于是便向法院追加某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对此刁某和某公司均提出异议,理由是金某家属的该项请求是被告追加被告,违背了处分原则。但是最终法院还是同意了该请求,并判决金某因履行工作职责期间造成刁某受伤,给刁某所造成的损失由工作单位承担。<判决书详见(2020)吉0702民初3760号>。

        上述判决经某公司上诉后被中院发回重审,但是从该案中可以看出,被告追加被告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有可能被法院支持。其支持的理由源于以下几点:(1)、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无禁止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明文规定,法无禁止皆可为,故被告追加被告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这也是被告可以追加被告的前提条件。(2)、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存在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可能因为疏忽大意、不懂法律,遗漏被告,或出于利益考虑滥用诉权,把应合并之诉进行分诉,而法院尚未全面了解案情,这时被告可以申请追加第三方为被告进行共同诉讼,既有利于查清事实,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提高审判效率,对一次性解决诉讼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资源有着积极的意义。(3)、被告追加被告其实并不当然的不影响原告的实体处分权。《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虽然原告没有要求追加被告,但对追加进来的被告,原告也可以放弃对其主张诉讼请求,原告的实体处分权并未受影响。

       但是在实践中,被告追加被告更多的是不被法院认可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点:(1)、被告追加被告背离了处分原则,限制了原告选择诉讼对象的权利。我国自古就有“ 民不举、官不究”的法律传统,在现代审判实践中, 不告不理也是一项众所周知的、不成文的诉讼规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基本上都自觉接受这一项原则的约束。人民法院要遵循诉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权利,只有原告有权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被告无权行使此权利。(2)、如果被告追加被告被广泛认可,就将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程序政策置于处分原则之上,这严重不符合原告的权益。(3)、被告追加被告,会使未被诉者被迫参加诉讼,并可能被判承担实体责任,导致其“无诉而判”。


以下为几种必要共同诉讼类型的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是否同意被告追加被告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较于普通的诉讼来说,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即使原告不追加被告,法院也应该将其他人追加为被告的情形下,被告当然具有追加被告的权利,且该权利不会因原告不同意而被法院拒绝。而在其余其情形下,法院更多的仍持保护原告处分权的角度处理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