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加上各类“宾利车主索赔1600万”、“杭州奔驰4S店退一赔三事件”、“广西首例“退一赔三”汽车消费维权案”等各类颇具噱头新闻的大肆渲染,“退一赔三”这一话题始终保持着最吸睛的热度。可是,究竟什么是“退一赔三”?什么情形下可以“退一赔三” 呢?
最近,笔者就代理了一个“退一赔三”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针对该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向大家聊一聊“退一赔三”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消费者应如何维权的问题。
案例概述
刘某于2021年1月向某摩托车经销商购买了一辆价值43万元的摩托车。该车辆于2021年4月25日交付,交付当天刘某驾车离去时忘记收起摩托车中撑支架,在经过路面减震带时致中撑支架液压泵损坏,经过经销商的现场处理该问题得以解决。4月29日,刘某与经销商销售经理取得联系,声称自己多次半踩离合导致离合器片发生了烧蚀。对此,经销商建议刘某到4s经销商处进行更换离合器片。但刘某认为自己身处贵州不方便回到昆明,因此提出向经销商购买新的离合器片并发货至贵州,自己找当地的维修点进行更换。
经过此次更换后一段时间,刘某又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称其发生了车祸,并且声称摩托车又出现了离合器片打滑烧蚀的情况,还出现了刹车抱死和发动机漏油的情况。对此,经销商十分重视,派了销售经理及维修人员亲自到贵州对该摩托车车况进行检查。后来,出于该情况的重视,经销商、厂商及刘某共同沟通后,决定把车辆送回厂家进行检测。
经过厂家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检测:刘某主张的离合器片打滑烧蚀系人为损坏及自行安装调试不当,目前离合器片经厂家调试已经恢复正常;刘某主张的刹车抱死(制动系统)现象在经销商、厂家、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均进行过检测,都未发现存在该问题;至于发动机漏油的现象,刘某在庭审中自认搞不清是发动机漏油还是中撑支架气泵漏油导致,且承认中撑支架气泵的损坏系其忘记收起中撑支架通过减速带时导致,并且该问题在经销商维修人员去贵州对车辆进行检查修理时为其更换了该部分的油管后已经得到了完全的解决,目前车辆已经可以正常使用。
但是刘某对此处理结果仍然不满,通过“抖音”发布了大量视频,声称自己花43万的摩托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垃圾等对经销商和厂家的声誉大肆诋毁的言论。甚至,在北京摩展期间还到厂家的展区进行恶意维权,该次恶意维权甚至导致了公安机关的介入,刘某还因此受到了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
随后,刘某又将经销商起诉至法院,主张经销商存在“欺诈”,要求法院判令:1、撤销经销商和刘某的销售合同;2、判令退还刘某的购车款43万元;3、判令经销商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刘某129万元。
“退一赔三”的法律适用
(一)“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二)“退一赔三”的需要满足的条件
1、车辆出卖方的主体为经营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上述条文中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服务的人,其范围既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也包括自然人即个人。
2、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并实施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3、消费者因经营者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
在相应的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后,消费者必须基于经营者的欺诈进而做出相应的购买行为方才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如若消费者并未受到销售者欺诈,如消费者已经明知销售者告知的情形为虚假或者销售者已经向消费者告知了缺陷或者真实情况而消费者依然实施购买行为的,则此时该要件不成立,自然也就无法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审理结果
案例中,刘某的摩托车发生的故障要么是自身使用不当导致,要么就是刘某根本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此类故障。因此法院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写到:“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构成欺诈的前提是,被告在将涉案车辆出售给原告前涉案车辆就存在瑕疵且被告明知,但本院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原告所购车辆主要问题为离合器片问题,离合器片属于耗损件,且涉案车辆第一次出现离合器片烧蚀的问题不排除是因为原告不正当驾驶所导致,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据此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销售合同及退还购车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三倍赔偿的请求,因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语
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定要知道“退一赔三”是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有严格条件限制,不能无限扩大适用范围。认定欺诈的关键在于故意告知对方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的真实情况,是足以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这一关键事实要件。
虽然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说明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但是如何维权才是有效的维权?如何才能最大化的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消费者需要向专业律师咨询或者在律师的帮助下才能做到的。
刘某新购的摩托车出现了故障,其实通过良好的沟通是可以解决该问题的。但刘某偏偏选择通过发布视频,公开诋毁厂商、经销商,这种方式不但无法挽回损失,还可能面临着商家对其诋毁行为的侵犯商家名誉权的诉讼。而且在没有证据证明经销商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的前提下,又贸然提起“退一赔三”的诉讼,反而损失了一笔为数不小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这番不理智的操作,无疑是徒增了刘某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这种得不偿失的行为,还希望大家引以为戒,碰到类似的情况时应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建议和帮助下完成维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