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超出判决给付期限后能否要求继续给付

2022-03-28 11:51

阅读提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中,涉及到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按照当前法律规定是按照受害人年龄计算赔偿期限,一般情况下按20年计算。那么超出赔偿期限后,受害人是否可以再次主张赔偿?我们通过对法条的归纳和判例的研究向您解答。

当前我国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根据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一般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给付年限,其中给付年限一般情况为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最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曾认为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精神损失赔偿内容。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普遍实践和理论探索,该观点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抛弃,改而将其性质认定为:是对受害人因身遭受损害残疾而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而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因此不难得出残疾赔偿金属于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而计算过程中的给付期限,则是以一般核定为准则,一般情况按20年计算,年龄超过六十岁则进行核减,七十五岁以上又统一核定为5年,以此达到个案平衡和适用稳定便利。

那么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和计算方法出发,超出法院给付期限后,受害人是否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付赔偿?答案是可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该条规定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受害人超过给付年限后的权利救济进行了规定,从程序上为再次索要残疾赔偿金等赔偿提供了依据,从实体上避免了由于残疾赔偿金一次性赔偿导致的物价变动等因素造成赔偿权利人利益受损的情形。简而言之,就是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通过诉讼判决的形式获得了一次性支付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超过了给付期限(一般为20年)后,受害人依然需要护理、器具辅助,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那么依然可以通过再次诉讼的方式索要相应费用。

许多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在遭受了意外的伤害后,仅凭借当时的一次性赔偿显然是难以填平长期以来带来的伤痛和开支的,特别是二十年来经济形势发展的变化,当时的一次性赔偿如今看来也只是杯水车薪,失去劳动乃至生活能力后,不仅减少了经济收入,还扩大了各项开支。因此,为了不让一次的伤害成为终身的折磨,减少生活和医疗上的困难,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应当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


华某与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健康权纠纷一案


1997
6月,原告华某在开车经过由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的公园大门时,大门突然倒塌,导致原告华某被压伤。经治疗诊断为胸椎粉碎性骨折并高位截瘫,鉴定为二级伤残。华某将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至法院后,法院于1998年判决由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赔偿华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7278元。后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判决书所确定的责任履行了赔偿义务。20178月,华某对身体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伤残等级为二级;2、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3、后续治疗费用为600/月。

华某于201712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护理费4401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900元、残疾赔偿金257499元、医疗费2817.49元、后期治疗费70800元,共计人民币777206.46元;由被告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华某受到人身损害致残已满二十年,确需继续护理,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需配制辅助器具轮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其要求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请求,应给予支持,但标准及金额应结合相关法规重新确定。依照《人身损害解释》第三十二条(现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华某有再次获得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的权利。结合华某现年54周岁的年龄状况、伤残等级和现处生活环境,确定以上费用的给付年限为十年。原告华某主张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某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辅助器具费合计222743.60元;驳回原告华某对被告A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