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而通过alpha法律智能检索系统对云南省刑事案件二审发回结果进行了检索分析统计,近5年的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率仅为4.36%。
近期本所承办一起刑事案件二审辩护,当事人臧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审理后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委托了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案件。
在经过辩护人的努力和争取后,该案二审由书面审理转为开庭审理,二审出庭检察员当庭建议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二审法院最终也作出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裁定。
臧某作为某养猪场合作社负责人,被指控分别于2021年3月1日、2021年5月1日利用养猪场毗邻边境线的地理优势,与荣某共谋从境外走私活体猪42头、63头进入我国,并将臧某的养猪场作为走私进口活体猪的养殖中转站,臧某协助荣某办理活体猪的检疫手续将活体猪销往境内。在公安机关前往养猪场抓捕涉案人员期间,从养猪场内查获三支枪,经鉴定分别为境外制式小口径军用步枪、土制火药枪和压缩气体仿真枪,并查获制式小口径子弹若干。
一审判决认定臧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辩护人在介入案件后与当事人进行了会见,后拷贝相关卷宗后阅卷认为,该案臧某涉及2项罪名,为达到良好辩护效果,必须将整个案件指控事实进行拆解。
其中,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涉及两项指控,而走私类犯罪属于“进行时”犯罪,本案发生是在疑似走私活动结束后从养猪场查获的涉案活体猪,从证据链上必然存在漏洞。因此要将两起走私犯罪事实拆解,每一起指控犯罪事实都需要严格按照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构罪标准进行重构。辩护人很快发现,由于案涉多名犯罪嫌疑人,其中疑似货主除了当事人外还有2名不同人员,为了论证当事人并不是货主和组织者,辩护人通过将整个走私过程进行流程图绘制,将两起犯罪事实的策划、组织、实施、结果和获利进行了诉讼可视化制图,并将分别指控货主的证据进行了统计归纳。发现其中一起犯罪事实不仅证据不足,甚至出现了一审采纳证据相互冲突的情形。
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辩护准备中,辩护人发现一审出现了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非法持有枪支罪涉及在同一地点查获的3支类型不同的枪支。从人的直观经验来说容易形成一个先入为主的错误思维:“既然3支枪都在同一地点,所以其持有人也是同一个人。”
在这一错误逻辑的导向下,侦查部门在取证中没有对每一支枪单独进行辨认和讯问,导致所有在案证据对于每一支枪各自属于什么人含糊不清,相互矛盾。
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出,三支枪仅仅存放地点相同是不能作为证明其持有人相同的,而存放地点又属于相对开放场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枪支归属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对每一支枪的实际归属查明证据。3支枪种类各不相同,且恰恰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为《枪支解释》)中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的三个种类。如果假设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中制式枪支是臧某所有,而持有一支制式枪支仅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一般情形,一审量刑显然过重。如果假设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中压缩气体仿真枪为臧某所有,那按照《枪支解释》规定甚至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由于一审公安机关没有查明究竟“是什么枪”,以及分别归属是谁,那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下,应当推定为“持有压缩气体枪支”而不构罪。
本案移送二审法院后,二审法官与辩护人沟通时认为,本案证据已经较为完备,欠缺之处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拟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审理。辩护人不断向法官主动沟通,制作寄送了十分详细的《开庭审理申请书》和《证据审查报告》,论证本案多项证据存在严重矛盾,事实不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才能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清案件事实。同时,当事人家属也向法庭提交了多项新的证据,能够较好地证明案件一审认定存在疑点。而作为一审没有的新证据,必须开庭审理予以质证。
经过辩护人不断争取,最终二审法官决定开庭审理。庭审中辩护人通过对关键同案被告准确发问,并拆解案件指控事实,采用逐一击破的方式动摇了一审判决的判决基础。并且在办案过程中辩护人也针对一审过程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证据矛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中共犯地位等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辩护。最终,本案在最后陈述阶段,争取到了二审公诉人员当庭建议法院发回重审,并拿到了二审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的阶段性成果。
▲田雨寒律师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硕士,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办理多起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和毒品犯罪案件
▲王正达律师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公司、金融、婚姻家庭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及其他民商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