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备覆盖率(又称“拨备充足率”)是实际上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呆、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比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该项指标从宏观上反映银行贷款的风险程度及社会经济环境、诚信等方面的情况。仅从定义上看,拨备覆盖率越高其抵御不良风险能力越强。
2019年9月26日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指出,监管部门要求的银行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对于超过监管要求2倍以上,应视为存在隐藏利润的倾向,要对超额计提部分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征求意见稿一出,令市场对于银行拨备覆盖率超过监管指标两倍以上的超高情况有所注意。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前30家上市银行2019年三季报,超过300%有8家上市银行,其中最高的为宁波银行,9月末拨备覆盖率达525.49%。
两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征求意见稿还仅仅只是草案,而银行业整体拨备覆盖率日渐高筑已成为普遍现象。据wind数据显示,A股41家上市银行中,2021年三季度末有16家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在300%以上,而超500%的银行也增加到了3家。这种不降反升的情形,似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各家银行越加重视抵御风险的能力,但超高的拨备覆盖率是否有百利而无一害呢?
财政部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希望银行在拨备覆盖率上不要过高,避免藏匿利润的嫌疑。从这其中可以看出,拨备覆盖率将阈值设置为300%已充分考虑了银行风险抵消的需要,再加之计提最低标准2倍这样的规模已经能够满足银行稳定经营的需要,客观上也督促了商业银行加快存量不良贷款处置和核销。若各个银行的拨备覆盖率仍居高不下,而银行小股东对于拨备覆盖率降低实际上又并无话语权和决策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到了小股东的盈余分配。
虽然现目前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出台,但若正式文件对于第八章所述“监管部门要求的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对于超过监管要求2倍以上,应视为存在隐藏利润的倾向,要对超额计提部分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的内容不变,小股东主张其银行盈余分配的诉讼将迎来爆发。
在这种前提下,小股东又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对于银行或部分股东恶意使拨备覆盖率超高,存在隐瞒利润的嫌疑时,小股东首先可依据《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召开股东会,促使公司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
但一般情况下,在股东会中经常出现大股东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从这一条来看,股东会决议没有分配方案,是否就堵死了小股东主张分配利润的权利呢?也就是说,小股东在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主张盈余分配呢?
在最高院公报案例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中,法院认为“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盈余分配义务的给付主体是公司,若公司的应分配资金因被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不足以现实支付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利益受损的股东可直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滥用股东权利的公司股东主张赔偿责任,或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或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判例可以看出,若银行业持续无节制的拔高拨备覆盖率,在其小股东能够有证据证明其确有隐藏利润的嫌疑,小股东能直接向法院提起盈余分配。因此,为了银行业的良性发展以及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出发,各个银行应向前看,在确保风险抵御能力足够的前提下,将拨备覆盖率调整到合适比例。保证自身稳定发展的同时,也保护到了其小股东的利益。